汽車買賣合同的欺詐 汽車買賣合同的欺詐行為
大家好,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,就是關于汽車買賣合同的欺詐的問題,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汽車買賣合同的欺詐的解答,讓我們一起看看吧。
購買汽車時汽車銷售把車價抬高兩萬算欺詐么?
這個問題本身就是有問題的,這個是市場行為,購車要搞明白一件事“車是一件商品,沒有誰規定這個商品是什么價格,如果規定了價格才是真正的違法”。所以平時看到的價格只是商家的一個參考價格,售價由市場決定,不存在抬高價,難道說優惠也是欺詐。~~廣州世界名車銷售經理鐘金波135 2780 3427
廠方指導價是全國一樣的,其他優惠多少,還是怎么樣,各個地區都不一樣,你既然交了訂金,肯定是寫了合同或協議的,說明當時大家雙方都是同意的,估計是當時自己估錯了車子的價格,或者把網上的寫的優惠價當成了實際價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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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售公開召回汽車算是欺詐行為,還是不知情行為?
無論是制造商還是經銷商,有勇氣公開召回的行為都是值得肯定的,也是法律所支持的。本身是為了消費者的利益出發。
而明知有問題,卻隱瞞不報更不召回的行為才是真正的欺詐。這種例子有很多。
這種情況下,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,我接觸過有判決支持退一賠三,也有僅支持判決退車,沒有三倍賠償。
我分享下支持退一賠三法院的觀點,供參考。
法院認為:欺詐包括故意隱瞞真實情況,以及故意告知虛假信息兩種情況,前者是消極的作為,后者是積極的作為。本案中銷售者負有將汽車召回相關信息告知消費者的義務,但卻未積極履行,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。消費者也正是基于此種錯誤認識才與銷售者簽訂汽車購買合同,故本案銷售者構成欺詐行為。雖然銷售者在售后消除了汽車安全隱患,但不能否定先前的欺詐行為。雖然召回范圍內的車輛只是可能存在安全隱患,并不必然違反相關規范標準,且車輛是否實際退回一般遵循消費者自愿原則,但該車輛仍然給消費者帶來了不合理的風險,將消費者置于潛在的威脅之中,對消費者自身權益具有實質性影響。同時,車輛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消費者的判斷、選擇、購買、使用會產生直接的重大影響,所以消費者有權知悉車輛召回的相關信息。在銷售商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汽車召回信息的情況下,構成欺詐。
說白了,這種屬于可判可不判的案子,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。指定合理的策略,是贏得訴訟的必要條件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汽車買賣合同的欺詐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,希望介紹關于汽車買賣合同的欺詐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。